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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條例

山西省消防條例

(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消防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火災預防、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完善消防工作機制,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確定的標準將消防業務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保障國家和省確定的消防專項資金。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開展防火巡查和督促隱患整改;做好消防宣傳教育,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按照規定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參加消防演練,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都有權投訴、舉報。

第九條 鼓勵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開展智慧消防建設,支持智能消防裝備的研發、推廣和應用,提升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數字化管理水平。

鼓勵將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地方標準,推動地方標準升級為行業標準、國家標準。

第十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每年十一月為本省消防安全月,十一月九日為消防日。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老舊小區公共消防設施和易燃可燃外墻保溫系統的改造,統籌推進消防車通道、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及充電設施等的規劃和建設。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布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開展火災風險分析研判、早期識別和監測預警。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接入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鼓勵其他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接入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

直接操作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的值班人員必須持有四級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縣級人民政府所在鎮、全國重點鎮、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世界遺產地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等區域,按照國家標準設立消防站。

第十六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政消火栓建設、維護、管理、使用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農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管理和維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自建消防供水設施的,由產權人或者使用人負責供水區域內消火栓的維護。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的建設和維護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農村消防車通道的建設和維護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單位投資建設消防車通道的,由投資建設的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首要責任。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主體責任。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得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不得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十九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經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主管部門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通過后,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申請的方式依法予以辦理。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根據公眾聚集場所的性質、建筑面積、火災風險程度等因素,開展分類分級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建設臨時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保證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工棚、宿舍等臨時性建筑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所屬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二)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三)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疏散受困人員,撲救初起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四)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應當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定期進行維護保養;

(五)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執行消防控制室有關管理規定;

(六)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應當向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報備案;

(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每年對電氣線路進行檢測;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鼓勵單位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從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具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承擔單位法律責任。承擔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個體工商戶的界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應當簽訂消防技術服務合同,并自簽訂合同一個月內建立消防技術服務檔案,客觀、真實、完整記錄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不得冒用、借用、租用個人消防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

未取得消防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消防設施操作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從事消防技術服務。

單位自行維修、保養建筑消防設施的,相關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等級的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維修、保養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國家和省對從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取水碼頭、消防水鶴等公共消防設施。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人將建筑物提供給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明確其與使用人之間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責任;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由產權人負責。

產權人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建筑物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消防安全要求。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各方應當暢通火情信息共享渠道,明確協同聯動方式,采用書面形式約定消防安全責任,并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確定責任人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綜合樓、商住樓和居民住宅區等建筑物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識;

(三)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確保共用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六)統一設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存放和充電場所,并加強管理;

(七)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前款規定的建筑物屬于高層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還應當按照規定劃設標線、設置警示牌,明確標示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定期進行維護、巡查,確保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閉。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無物業管理單位的居民住宅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和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管理單位履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職責時,發現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二十七條 居民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相關物業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設計、生產、安裝、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新建居民住宅區建設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以及已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加裝充電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

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管理范圍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機構承擔消防安全責任;未確定管理機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消防安全責任;非國有的文物保護單位,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本體內使用明火;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其他建筑內確需用火的,應當有專人看管,并落實防火措施。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舉辦焰火晚會和燃放煙花爆竹。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施工的,管理機構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施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文物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新興行業、新興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小型的餐飲、購物、住宿、公共娛樂、休閑健身、醫療、教學、生產加工、手工作坊、易燃易爆危險品銷售儲存等場所,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的小型場所的界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的防火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

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外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下,將建筑裝修材料取樣,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防火性能檢驗。

第三十三條 用電單位和個人用戶敷設電氣線路和使用電器產品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供電企業、用電單位和個人用戶應當在各自產權范圍內定期對供用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修、維護,消除用電隱患,保障安全運行。

供電企業發現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或者其他危害用電安全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第三十四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或者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電、氣進行焊接或者切割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單位內部的用火管理制度,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批準,查驗作業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并落實現場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禁止違規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產生煙火的制品。

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不得進行設備檢修、油漆粉刷或者電氣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六條 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馂母呶挝坏慕缍藴视墒∪嗣裾_定。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馂谋kU。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教育館、博物館、主題公園等應急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設。

第三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培訓、考試的內容。學校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并安排熟悉消防知識的教師或者消防專業人員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督促、指導和協調所屬行業媒體播出消防安全節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宣傳。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等志愿服務。

其他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及相關培訓工作內容。

第三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家庭防火知識;在火災多發季節、農業收獲季節、重大節日和鄉村民俗活動期間開展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院線、互聯網站、報刊等媒體以及即時通訊、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播放和刊登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使用單位等,應當通過廣播、視頻、宣傳欄等形式,宣傳消防知識。

第四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消防物聯網遠程監控系統值班人員;

(三)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的安裝、維護、操作人員;

(四)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

(五)進行電氣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四十二條 消防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開展消防學術交流和消防宣傳教育,加強行業自律,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四章 消防組織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第四十四條 下列城市或者鄉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標準規定的城市;

(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國家標準規定的鄉鎮;

(三)其他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城市或者鄉鎮。

第四十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一)特大型、大型煤礦,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城市軌道交通、高速公路特長隧道的運營管理單位根據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可以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四十六條 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驗收,并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立,人員的征招、培訓、管理,消防裝備配置及所需經費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單位專職消防隊的經費由組建單位保障。

第四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隊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和相應的福利待遇。

專職消防隊隊員因公受傷、致殘、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和社會保障待遇。

第五章 滅火救援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依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建立綜合性的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聯動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十九條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并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接到火警,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對妨礙消防車及時到達現場或者影響作業的障礙物,可以實施清障、破損或者拆除。

第五十一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在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五十二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執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時,不得向事故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參加外單位的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或者事故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和完善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消防審查驗收體系,優化消防審查驗收前置服務。

第五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制定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抽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五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職責。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建工程擬安裝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得安裝,對已經安裝的責令限期改正,同時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依法查處。

第五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對檢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冒用、借用、租用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書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消防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擅自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或者為其充電,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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